丰城市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涂岸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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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267号案件名称
丰城市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涂岸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丰城市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涂岸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267号原告:丰城市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人民路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94753724Q。法定代表人:游金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求保,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涂岸星,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丰城市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涂岸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丰城市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涂岸星已还清物业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涂岸星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城市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鹿美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267号原告:丰城市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人民路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94753724Q。法定代表人:游金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求保,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涂岸星,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丰城市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涂岸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丰城市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涂岸星已还清物业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涂岸星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城市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鹿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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