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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31执226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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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31执226号之五
  • 案件名称

    马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马某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31执226号之五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xx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某某在招商银行621276204108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爱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贾鹏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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