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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蔼湘、汪旅衡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5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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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56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汪蔼湘、汪旅衡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汪蔼湘;汪旅衡;朱晓玲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5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蔼湘,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汪旅衡,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朱晓玲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汪蔼湘与被执行人汪旅衡、朱晓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406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汪旅衡、朱晓玲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汪蔼湘购房款及利息等合计人民币320000元。查明经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汪旅衡所有的位于衡阳市城南区(雁峰区)白沙广场某房产一套,再查明查封房产在裁定拍卖中,被执行人汪旅衡提出执行异议,该案正在审查中,暂无法进入拍卖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汪蔼湘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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