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区全友家居专卖店、浦荣财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2民终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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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民终1740号案件名称
石峰区全友家居专卖店、浦荣财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石峰区全友家居专卖店;浦荣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2民终17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石峰区全友家居专卖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锣湾广场C区一楼、三楼。经营者:欧阳朝晖。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行昌,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浦荣财,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上诉人石峰区全友家居专卖店因与被上诉人浦荣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4民初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峰区全友家居专卖店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湘0204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20年9月16日签订的订货合同合法有效。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讼争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已经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违反双方约定,如一定要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2.一审判决认为厕所防水是合同约定的必要内容,系认定事实错误;3.即使厕所防水工程属于上诉人拎包入住的义务,该工程造价仅为一两千元,达不到重大误解的标准,不能因此解除合同。浦荣财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浦荣财起诉请求:撤销讼争双方于2020年9月16日签订的合同,石峰区全友家居专卖店退还浦荣财所缴纳的3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石峰区全友家居专卖店于2020年9月份,通过宣传单等广告方式对外宣称,其宣传单载明“全友家居三房两厅样板房13.8万拎包入住,包含:全友全屋定制+配套家具+橱柜卫浴+窗帘+背景墙13.8万,再送全屋装修:辅材+人工+主材+木门+吊顶+涂料+灯具…”。浦荣财于2020年9月16日与石峰区全友家居专卖店签订了订货合同,约定浦荣财购买石峰区全友家居专卖店衣柜60400元、橱柜/厨电15000元、卫浴12000元(除特价款以外任选)、家具39600元(除特价款以外任选)、窗帘6000元、电视墙5000元,合计138000元,超出100平方米按980元/平方米计算;赠送98000元基础装修,其中1、辅材20700元(水电材料、水泥沙子、瓷砖胶、木工板、轻钢龙骨、木方、石膏板、腻子粉、墙漆、砂纸、填缝剂);2、人工32800元(水电改造、地面贴砖不限面积、厨房及厕所瓷砖上墙不限面积、成品包管、客餐厅过道二级吊,厨卫集成吊顶,全房腻子墙漆);3、主材38500元(客餐厅地砖368元/片,厨房/卫生间14元/片,墙砖42元/片,木地板328元/平方米,门1480元/张,卫生间门668元/平方米,厨房推拉门758元/平方米);4、灯具3000元;5、艺术涂料3000元,合计98000元。浦荣财于签订合同的当日向石峰区全友家居专卖店支付定金30000元。合同签订后,石峰区全友家居专卖店与浦荣财对房屋的设计进行了沟通,但浦荣财、石峰区全友家居专卖店对合同内容是否包括防水项目产生争议,时至今日房屋装修尚未进场动工。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合同纠纷。讼争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应当明确具体。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石峰区全友家居专卖店承诺浦荣财“拎包入住”,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防水项目是装修的一个必须的项目,即便是房屋本身已做了防水,但在对毛坯房进行装修时都会再次进行防水施工,该案合同系由商家(石峰区全友家居专卖店)单方制作,但合同细分项目对此没有约定,导致浦荣财产生重大误解。综上,该院对浦荣财诉请撤销合同并由石峰区全友家居专卖店退还其已支付的3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浦荣财与石峰区全友家居专卖店(经营者:欧阳朝晖)于2020年9月16日签订的订货合同;二、石峰区全友家居专卖店(经营者:欧阳朝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浦荣财退还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石峰区全友家居专卖店承担。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讼争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是否应当撤销。现综述如下:重大误解,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将造成较大利益损失。本案中,浦荣财基于房屋装修的目的与石峰区全友家居专卖店签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就人工、材料、配套家具以及装修价款等事项均作出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就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多次沟通,足以证明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浦荣财并未对合同主要内容产生误解,其主张撤销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即便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双方争议的防水项目并未在合同中有所体现,且该项目价款与合同总价款相差甚远,不足以达到“重大误解”的程度,一审法院以浦荣财对合同内容产生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讼争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综上所述,上诉人石峰区全友家居专卖店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4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浦荣财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浦荣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浦荣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段郴雯审 判 员 彭德华审 判 员 肖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铁 麟书 记 员 刘林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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