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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崴迩仕饲料有限公司、李朝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724民初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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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268号
  • 案件名称

    绵阳市崴迩仕饲料有限公司、李朝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绵阳市崴迩仕饲料有限公司;李朝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724民初2268号原告:绵阳市崴迩仕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大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948272044。法定代表人:陈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朝斌,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蓉,系李朝斌之妻。原告绵阳市崴迩仕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崴迩仕公司)与被告李朝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崴迩仕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被告李朝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崴迩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6,128.00元及利息3,000.00元、违约金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2月1日在原告处购买饲料,共计货款26,128.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为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李朝斌辩称,1.原告诉称欠饲料款有两张欠条,我要求看欠条;2.他们的当事人胡云中(音)没有来,我们协商要当事人才能说明;3.我欠饲料款是因为饲料出了问题。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12月17日起,被告李朝斌在原告崴迩仕公司处购买饲料并由李朝斌妻弟蔡永春拉货,2020年2月1日,蔡永春代李朝斌向崴迩仕公司出具欠条两张,载明欠款金额共计26,12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致使本案纠纷发生。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簿复印件、欠条两张原件、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崴迩仕公司与被告李朝斌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现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6,128.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损失实质为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利息3,000.00元过高,本院依法调整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6,12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李朝斌辩称崴迩仕公司饲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鸭子大量死亡,故未支付饲料款的意见,因李朝斌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鸭子的死亡与饲料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李朝斌可待证据充分时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朝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绵阳市崴迩仕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12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6,12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绵阳市崴迩仕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00元,由被告李朝斌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钲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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