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严咏营销顾问中心与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2民初17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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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初17448号案件名称
上海严咏营销顾问中心与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严咏营销顾问中心;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2民初17448号原告:上海严咏营销顾问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投资人:季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阳,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伟,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度假区北街6号院八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宋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曼,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严咏营销顾问中心与被告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严咏营销顾问中心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严咏营销顾问中心撤诉并无不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严咏营销顾问中心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李宏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宋笑然书 记 员 云雪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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