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玉、金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30民初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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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30民初386号案件名称
王小玉、金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小玉;金亮;陕西佛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30民初386号 原告:陕西佛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佛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Y1Q10J。法定代表人:雍军,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略、翁泽超,该行职工。被告:金某,男,汉族,户籍地为陕西省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佛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陕西佛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佛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计777.50元,免交。 审 判 员 刘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培晨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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