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猛、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15民申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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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民申781号案件名称
杨猛、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猛;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建林;杨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民申7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猛,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永,河南金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息县城关镇北大街**。法定代表人:杨斌,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钢,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建林,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住,住息县/div>一审被告:杨瑞,女,1987年7月7日生,汉族,住,住息县/div>再审申请人杨猛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建林,一审被告杨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8民初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再审复查时,本案被申请人杨建林提供了一份本案一审被告李秀芳的火化证,该火化证上载明的李秀芳火化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判决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李秀芳在一审立案前已死亡。再审复查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本院认为,杨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朱长华审判员 黄共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裴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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