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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王体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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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95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王体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王体超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9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体超,男性,1988年9月16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王体超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64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王体超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为42326.3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6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同玉审判员  王景雷审判员  闫 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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