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周静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1599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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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1599号之六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周静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周静;周涛;强小雪;朱大英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159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4层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UHN21F。负责人:杨珠文,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静,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周涛,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强小雪,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朱大英,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静、周涛、强小雪、朱大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7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梅根生审 判 员 陈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夏程福书 记 员 朱 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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