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孜罗布、刘自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26执1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326执138号案件名称
仁孜罗布、刘自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道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仁孜罗布;刘自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21)川3326执138号申请执行人:仁孜罗布,男性,1982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自明,男性,1968年2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仁孜罗布与刘自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自明下落不明,经传统查控,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仁孜罗布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冰审判员 王 成 炜审判员 罗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扎西尼玛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1187号 下一篇 嵊州市德润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王慎富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26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