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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孜罗布、刘自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26执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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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26执138号
  • 案件名称

    仁孜罗布、刘自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道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仁孜罗布;刘自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21)川3326执138号申请执行人:仁孜罗布,男性,1982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自明,男性,1968年2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仁孜罗布与刘自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自明下落不明,经传统查控,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仁孜罗布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冰审判员 王 成 炜审判员 罗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扎西尼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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