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各屏、何金秀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7执恢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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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恢171号案件名称
胡各屏、何金秀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胡各屏;何金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7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胡各屏,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被执行人:何金秀,女,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各屏与被执行人何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照判决内容对何金秀名下银行存款足额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7民初990号民事判决强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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