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策、周德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16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1613号案件名称
赵策、周德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策;周德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赵策,男,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周德海,男,198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赵策与被执行人周德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38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5194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执161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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