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沈阳和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57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5784号案件名称
王建军、沈阳和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建军;沈阳和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784号原告:王建军,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中山区,现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沈阳和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富民街28号。法定代表人:陈福斌,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辽宁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军与被告沈阳和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殿文书 记 员 江云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张东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666号 下一篇 赵策、周德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1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