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伯、蔡仕桥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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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1065号案件名称
张友伯、蔡仕桥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友伯;蔡仕桥;康国华;孙德培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张友伯,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陈立敏,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蔡仕桥,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康国华,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孙德培,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友伯与被执行人蔡仕桥、康国华、孙德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蔡仕桥、康国华、孙德培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友伯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友伯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蔡仕桥、康国华、孙德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案件执行过程中,张友伯分别与蔡仕桥、康国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蔡仕桥向申请执行人张友伯给付了83507元,交纳了执行费1148元,被执行人康国华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了16800元。于2021年5月9日、2021年9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1年5月11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孙德培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孙德培有银行存款800元,本院已划拨并收取执行费,有位于鼎城区黄土店镇白岩冲村3组楼房一栋,系农村自建住房,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孙德培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孙德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87845.88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9元、执行费2717.68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10145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周建军审判员 郑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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