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景辉、沈阳荣晋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6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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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6663号案件名称
赵景辉、沈阳荣晋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景辉;沈阳荣晋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6663号申请执行人:赵景辉,男,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沈阳荣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1-17-5房间。法定代表人:李阳。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景辉与被执行人沈阳荣晋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民终6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民终6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冬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雨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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