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清水土家族乡岐山村村民委员会与陈方根,余绍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3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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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3243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云阳县清水土家族乡岐山村村民委员会与陈方根,余绍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云阳县清水土家族乡岐山村村民委员会;陈方根;余绍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云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3243号 原告:重庆市云阳县清水土家族乡歧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清水土家族乡歧山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35ME1720326R。法定代表人:陈刚,系该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剑波、彭越,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方根,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余绍芝,女,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云阳县清水土家族乡歧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方根、余绍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云阳县清水土家族乡歧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1元,由原告重庆市云阳县清水土家族乡歧山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 判 长 赖江帆 人民陪审员 沈益木 人民陪审员 许明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杨 凡 书 记 员 颜 璐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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