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静、韩成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1执10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1051号案件名称
杨静、韩成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静;韩成军;高鹭;梁征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1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杨静,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韩成军,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满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高鹭,女,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梁征军,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杨静与被执行人韩成军、高鹭、梁征军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吉2401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韩成军、高鹭、梁征军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本院通过评估拍买卖出高鹭名下的房屋,2021年8月9日,通过参与分配,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20,672.45元。同日,杨静向本院告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通过建筑工程,尽快还清所有执行款,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2401执105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韩成军、高鹭、梁征军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静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 敏执行员 崔永勋执行员 李成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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