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胡显明与翁光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0执13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0执1303号
  • 案件名称

    胡显明与翁光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胡显明;翁光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0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胡显明,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翁光伟,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显明与被执行人翁光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的(2018)渝0110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翁光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胡显明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1000元。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胡显明同意被执行人翁光伟提出的分期还款方案,并申请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胡显明之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渝0110执1303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须在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毅审  判  员   刘 利 莉审  判  员   杨    东 二〇 二一 年 九  月 七 日  法 官 助 理  郭 云 雨书  记  员   王 昌 倩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