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显明与翁光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0执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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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0执1303号案件名称
胡显明与翁光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胡显明;翁光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0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胡显明,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翁光伟,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显明与被执行人翁光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的(2018)渝0110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翁光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胡显明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1000元。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胡显明同意被执行人翁光伟提出的分期还款方案,并申请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胡显明之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渝0110执1303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须在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毅审 判 员 刘 利 莉审 判 员 杨 东 二〇 二一 年 九 月 七 日 法 官 助 理 郭 云 雨书 记 员 王 昌 倩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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