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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保1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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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2执保1944号
  • 案件名称

    刘建国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建国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保1944号申请保全人:马钧,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枫雅居小区19-1-1202室。    被保全人:刘建国,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阜荣小区9-1-301室。    被保全人:陈玉明,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滋泥泉子天山东路135号4栋平房1号。    被保全人:汪超,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博峰街197号1幢1单位402室。    被保全人:杨永虎,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阳光花园13-1-902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马钧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刘建国、陈玉明、汪超、杨永虎银行存款56486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翟光辉审判员    摆华英审判员    张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古力哈依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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