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保1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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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2执保1944号案件名称
刘建国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建国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保1944号申请保全人:马钧,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枫雅居小区19-1-1202室。 被保全人:刘建国,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阜荣小区9-1-301室。 被保全人:陈玉明,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滋泥泉子天山东路135号4栋平房1号。 被保全人:汪超,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博峰街197号1幢1单位402室。 被保全人:杨永虎,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阳光花园13-1-902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马钧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刘建国、陈玉明、汪超、杨永虎银行存款56486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翟光辉审判员 摆华英审判员 张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古力哈依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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