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254号之十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2254号之十案件名称
李伟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伟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2254号之十被执行人:李伟,男性,1986年09月19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对李伟刑事财产刑一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伟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580007165470_010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守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延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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