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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梅高勇,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7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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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7987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梅高勇,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高勇;王华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 × × × 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7987号     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597XC。法定代表人:吴春梅,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燕,女,汉族,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王华,女,汉族,1983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梅高勇,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梅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莫  密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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