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梅高勇,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7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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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7987号案件名称
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梅高勇,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高勇;王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 × × × 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7987号 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597XC。法定代表人:吴春梅,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燕,女,汉族,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王华,女,汉族,1983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梅高勇,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梅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莫 密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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