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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钟广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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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2021号
  • 案件名称

    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钟广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钟广雄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2021号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天宁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78804020X3。法定代表人:钟剑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展(特别授权),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010266291。被告:钟广雄,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广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钟广雄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智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美华附以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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