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024民初1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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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民初1983号案件名称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王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024民初1983号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河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678356588R。负责人:吴泽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续冕,系该行员工。被告:王霞,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与被告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付续冕、被告王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王霞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利息20749.76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10日止,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8.536875‰计算至贷款还清为止);2、原告对被告王霞所有的位于威远县房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时间为3年,循环使用,每次使用不超过12个月,从2019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止,月利率5.69125‰,逾期不还按应还本金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支付罚息。同日,原、被告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被告王霞以其所有的威远县(产权证号0×**)、104号(产权证号0×**)、92号4幢101-103号(产权证号0×**)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9年4月9日和4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0万元。2021年3月后,被告不按约定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6月10日被告欠原告本金100万元和利息20749.76元。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和利息,利息截止2021年6月10日止为20749.76元,以后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约定的月利率8.536875‰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二、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对被告王霞所有的威远县房屋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9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官俊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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