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秋连、彭雪雨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61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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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613号之二案件名称
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秋连、彭雪雨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秋连;彭雪雨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6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东路**。法定代表人:侯灵武,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秋连,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彭雪雨,女,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周秋连之妻。本院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两被执行人周秋连、彭雪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两被执行人周秋连、彭雪雨自行达成还款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8执61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高平审 判 员 李红日审 判 员 段小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尹良硕书 记 员 胡耀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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