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钱湘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4执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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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执115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钱湘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钱湘军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4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九龙广场西侧。负责人:刘兴,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钱湘军,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钱湘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湘0524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送达受理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钱湘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其报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于2021年7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1年7月20日在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股权、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金融财产产品和收益类保险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钱湘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钱湘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基高审 判 员 欧阳杰审 判 员 邹军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湛 瀛书 记 员 程波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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