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优游谷玩具零售体验店与吉林市昱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刘伟民等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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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民初1804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潭区优游谷玩具零售体验店与吉林市昱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刘伟民等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龙潭区优游谷玩具零售体验店;吉林市昱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刘伟民;宣婉娇案件缘由
联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804号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优游谷玩具零售体验店,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经营者:张旭,女,汉族,1987年7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市昱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伟民,男,汉族,1991年8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宣婉娇,女,汉族,1976年12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优游谷玩具零售体验店与被告吉林市昱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刘伟民、宣婉娇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优游谷玩具零售体验店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优游谷玩具零售体验店以另行告诉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优游谷玩具零售体验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任宏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卓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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