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现宝、熊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92执5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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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2执52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现宝、熊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现宝;熊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92执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现宝,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7日,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熊伟,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李现宝申请执行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79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熊伟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李现宝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633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熊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传票。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熊伟的银行存款、互联网资金,显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资金;未查到被执行人熊伟名下有股票、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熊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本院在绵阳市住建局、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熊伟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的消费。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了上述事项,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熊伟暂无财产可供处置、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现宝的债权50633元及利息尚未受偿。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凤琼审 判 员 桂 霞审 判 员 李美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康银先书 记 员 左 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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