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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华、周琳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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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178号
  • 案件名称

    唐海华、周琳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唐海华;周琳辉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178号原告:唐海华,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周琳辉,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唐海华与被告周琳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唐海华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海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唐海华负担。审 判 员  周湘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龙金豆代理书记员  李 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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