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华、周琳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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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178号案件名称
唐海华、周琳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唐海华;周琳辉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178号原告:唐海华,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周琳辉,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唐海华与被告周琳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唐海华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海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唐海华负担。审 判 员 周湘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龙金豆代理书记员 李 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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