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清、王小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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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888号案件名称
田清、王小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田清;王小伟;张静;王媛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888号申请执行人田清,女,1984年0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小伟,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静,女,汉族,1986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媛媛,女汉族,1981年7月22日生。申请执行人田清与被执行人王小伟、张静、王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小伟、张静偿还申请执行人田清借款48100元及利息(该款自2017年9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48100元借款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15.4%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王媛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92.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清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小伟、张静、王媛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王小伟、张静、王媛媛未到庭、未履行案件款。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小伟、张静、王媛媛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无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小伟、张静、王媛媛的股票、基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均无登记。申请执行人田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小伟、张静、王媛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8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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