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3民初5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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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民初5743号案件名称
张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民初5743号原告:张飞,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合肥市人,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湖滨社居委大张郢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艳,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琥珀新天地东苑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0502188J。负责人:焦锦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敏,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建敏,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保财险巢湖市分公司申请,要求对原告张飞所有的皖A×××××号小型轿车损失费用进行重新鉴定评估,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由于司法鉴定时间较长,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等待鉴定评估结果出来后,再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0元,由原告张飞负担。审 判 员 廖克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查雯雯书 记 员 樊 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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