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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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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185号
  •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某;张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85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张某,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石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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