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185号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某;张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85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张某,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石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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