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杨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恢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恢45号案件名称
王涛、杨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涛;杨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被执行人杨鲁,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杨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陕0431民初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该案首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自2021年4月起由被执行人每月履行1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止。由于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表示按照之前的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直至履行完毕止,并已履行到2021年8月份,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于以上和解协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1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海亭书 记 员 宋利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爱平、徐浩威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491号 下一篇 李雄景、郭志伟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60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