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李健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2民初33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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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民初332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李健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李健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2民初3325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158-33-5号至158-33-10号、158-44号至158-46号。负责人:刘亚彬,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波,该行员工。被告:李健,男,住辽阳市白塔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与被告李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连杰人民陪审员 王丹阳人民陪审员 刘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马文姣书 记 员 贾 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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