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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春梅、麻永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5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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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5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蒋春梅、麻永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蒋春梅;麻永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春梅,女,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和谐丁香园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麻永昌,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蒋春梅与麻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特26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077元,已执行标的6000元,未执行标的18077元(不含执行费171元及迟延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6000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案款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执行人自2021年10月1日起,每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000元;直至案款付清为止。如有一期违约,申请执行人就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案款及迟延履行利息。二、担保人马晓艳对上述债务自愿为麻永昌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如违约由马晓艳保证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51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奋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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