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凤霞、刘振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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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6266号案件名称
孙凤霞、刘振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凤霞;刘振东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6266号原告:孙凤霞,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刘振东,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孙凤霞与被告刘振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孙凤霞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凤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凤霞负担。审 判 长 杨晓霞人民陪审员 王艺霏人民陪审员 段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赵 闯书 记 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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