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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1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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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1502号
  • 案件名称

    王志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志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1502号被执行人:王志齐,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王志齐罚金纠纷一案中,因罚金已经缴纳,故申请执行人北镇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9月17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21)辽0782执15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执15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佟 大 志审 判 员 张  磊审 判 员 崔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姚占勇书 记 员 李 昱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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