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1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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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1502号案件名称
王志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志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1502号被执行人:王志齐,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王志齐罚金纠纷一案中,因罚金已经缴纳,故申请执行人北镇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9月17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21)辽0782执15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执15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佟 大 志审 判 员 张 磊审 判 员 崔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姚占勇书 记 员 李 昱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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