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分行、邯郸******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2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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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2094号案件名称
华夏******分行、邯郸******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华夏******分行;邯郸******公司;路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翟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2094号申请执行人:华夏******分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132号。负责人:曹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邯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代召乡裴堡村南。法定代表人:路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邯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贸易路22号。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路某某,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代召乡裴堡村南。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代召乡裴堡村南。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翟某某,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华夏******分行与被执行人邯郸******公司、邯郸******公司、路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翟某某缴纳诉讼费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程某某名下银行账号,因被执行人程某某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某某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江审判员 师华伟审判员 武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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