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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分行、邯郸******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2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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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2094号
  • 案件名称

    华夏******分行、邯郸******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华夏******分行;邯郸******公司;路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翟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2094号申请执行人:华夏******分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132号。负责人:曹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邯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代召乡裴堡村南。法定代表人:路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邯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贸易路22号。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路某某,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代召乡裴堡村南。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代召乡裴堡村南。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翟某某,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华夏******分行与被执行人邯郸******公司、邯郸******公司、路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翟某某缴纳诉讼费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程某某名下银行账号,因被执行人程某某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某某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江审判员 师华伟审判员 武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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