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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周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9004民初3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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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民初364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周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桃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周磊;黄丽华;湖北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9004民初364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住所地仙桃市复州大道264号。负责人:朱鸿,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久九,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周磊,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被告:黄丽华,女,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被告:湖北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新城壹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诉被告周磊、黄丽华、湖北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文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郑 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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