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周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9004民初3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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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民初3645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周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周磊;黄丽华;湖北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9004民初364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住所地仙桃市复州大道264号。负责人:朱鸿,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久九,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周磊,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被告:黄丽华,女,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被告:湖北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新城壹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诉被告周磊、黄丽华、湖北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文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郑 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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