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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赵昆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17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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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17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赵昆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赵昆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1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吴敬梓路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1527831127。负责人:王四琴,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昆,男,1994年01月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申请执行赵昆银行卡纠纷一案,标的60422.8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和传统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两台车辆,未扣押,暂无法处置,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星审判员 班 浩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 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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