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冯奕阳、马培培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9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63号
  • 案件名称

    冯奕阳、马培培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冯奕阳;马培培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963号冯奕阳、马培培:申请执行人冯奕阳与马培培抚养费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4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培培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奕阳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6000元(2021年1月-2021年12月),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培培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6000元,执行费50元已缴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96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