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奕阳、马培培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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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63号案件名称
冯奕阳、马培培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冯奕阳;马培培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963号冯奕阳、马培培:申请执行人冯奕阳与马培培抚养费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4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培培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奕阳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6000元(2021年1月-2021年12月),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培培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6000元,执行费50元已缴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96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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