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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永红、纪广余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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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428号
  • 案件名称

    曹永红、纪广余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曹永红;纪广余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428号申请人:纪广余,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路XX巷XX号),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曹永红,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纪广余与被申请人曹永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纪广余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曹永红所有的价值1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纪广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曹永红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张晓涛                               二0二 一 年 八月十九 日                                       书  记  员    张兵兵      2021080274281981061922612XXXXXXXXXXXXXXX197102014661272919710201391115000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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