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永红、纪广余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4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428号案件名称
曹永红、纪广余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曹永红;纪广余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428号申请人:纪广余,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路XX巷XX号),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曹永红,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纪广余与被申请人曹永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纪广余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曹永红所有的价值1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纪广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曹永红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张晓涛 二0二 一 年 八月十九 日 书 记 员 张兵兵 2021080274281981061922612XXXXXXXXXXXXXXX197102014661272919710201391115000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殷利华、王正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22执1629号之二 下一篇 冯奕阳、马培培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