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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冬梅、张桂荣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5民特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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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民特117号
  • 案件名称

    孙冬梅、张桂荣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孙冬梅;张桂荣;杜水兴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5民特117号申请人:孙冬梅,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孙国强,汉族,河南巨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办理司法确认等相关权利)。申请人:张桂荣,女,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杜水兴,男,195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孙冬梅、张桂荣、杜水兴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在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孙冬梅与申请人张桂荣、杜水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7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王丽华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截止2021年8月17日,张桂荣、杜水兴尚欠孙冬梅借款本金15万元及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8月9日的借款利息1.5万元。二、张桂荣、杜水兴于2021年12月15日前向孙冬梅一次性清偿借款本金15万元及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8月9日的借款利息1.5万元,孙冬梅自愿放弃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12月15日的借款利息。三、如张桂荣、杜水兴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履行,还应承担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计算,自2021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且孙冬梅有权就张桂荣、杜水兴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冬梅、张桂荣、杜水兴于2021年9月17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王丽华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陆幸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珂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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