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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汉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冶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2民初5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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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2民初5456号
  • 案件名称

    沛县汉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冶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沛县汉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冶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2民初5456号原告:沛县汉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办公楼620室。法定代表人:时可,董事长。被告:中冶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68号桥头股份有限公司C401。法定代表人:王东生。原告沛县汉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沛县汉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沛县汉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沛县汉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孙开增书 记 员  刘 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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