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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君、大连沃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8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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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8125号
  • 案件名称

    张文君、大连沃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文君;大连沃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洪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8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君,女,198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钊,辽宁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雨,辽宁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沃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96036350Y。法定代表人:贾东强,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洪,男,196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兆巍,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文君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沃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1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文君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文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1095元(张文君已预交4261元,其在一审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51769.85元计算),由张文君负担;张文君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166元予以退还。一审案件保全费2928元,由张文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元(张文君已预交4261元),减半收取547.50元,由张文君负担;张文君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13.5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冬艳审判员  刘小南审判员  刘 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建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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