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史艳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3执1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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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执1604号案件名称
平舆县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史艳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平舆县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史艳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3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平舆县清洁路**。法定代表人:李占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史艳丽,女,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住河南省平舆县/div>关于平舆县鼎鑫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史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3民初4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史艳丽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艳丽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史艳丽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史艳丽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勾向阳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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