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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史艳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3执1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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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执1604号
  • 案件名称

    平舆县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史艳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舆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平舆县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史艳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3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平舆县清洁路**。法定代表人:李占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史艳丽,女,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住河南省平舆县/div>关于平舆县鼎鑫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史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3民初4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史艳丽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艳丽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史艳丽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史艳丽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勾向阳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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