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新晃县分公司、唐兴兴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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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873号案件名称
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新晃县分公司、唐兴兴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新晃县分公司;唐兴兴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873号原告: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新晃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长滩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Q6GAX81。法定代表人:简小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春辉,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唐兴兴,男,汉族,1988年9月17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中方县。原告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新晃县分公司与被告唐兴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新晃县分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兴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新晃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新晃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兴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新晃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祥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卢应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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