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芳、马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7执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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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执378号案件名称
任芳、马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略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任芳;马兵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7执378号申请执行人:任芳,女,汉族,住白水江镇林家山村东西坪社**。被执行人:马兵,男,汉族,住,住白水江镇小河村柿庄沟社**/div>申请执行人任芳与被执行人马兵婚姻家庭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7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原告任芳起诉离婚,被告马兵同意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女马蓉蓉(生于2008年11月1日,身份证号码6107272008********)、婚生子任东东(生于2014年11月15日,身份证号码6107272014********)由被告马兵负责抚养,婚生女任茹茹(生于2012年9月25日,身份证号码6107272012********)由原告任芳负责抚养。三、被告马兵外出务工期间,婚生女马蓉蓉及婚生子任东东由原告任芳代为抚养,被告马兵向原告任芳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从2020年7月开始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因被执行人马兵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任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兵的财产提起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保险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无车辆信息,互联网金融有零星可用资产。被执行人名下的1615.64元银行存款,微信财付通41.09元,本院已划拨,扣减365元执行费,剩余1291.73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三、向被执行人户籍地略阳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执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向被执行人所在的白水江小河村村委会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因被执行人马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五、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其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六、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走访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强制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1000元,执行到位金额1291.73元,执行费365元。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0)陕0727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刚审 判 员 胡 三审 判 员 晏晓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朔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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