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四喜、周建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2民初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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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民初893号案件名称
牛四喜、周建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牛四喜;周建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22民初893号原告:牛四喜,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商州区。被告:周建,男,汉族,住陕西省商州区。原告牛四喜与被告周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牛四喜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四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四喜负担。审判员 杨文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 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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