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汇丰公司)、王飞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异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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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异23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汇丰公司)、王飞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汇丰公司);王飞;张磊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异23号案外人:张磊,男,1979年10月3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团结街玫瑰家园西门北第二户门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汇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宝泉,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飞,男,1977年11月15日,汉族,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光明街七委七十九组。在本院执行在本院执行汇丰公司与王飞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吉0821执10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王飞所有的吉GC3457号车辆。案外人张磊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案外人张磊称,2021年2月1日,案外人与王飞签订了机动车买卖合同,案外人已人民币24万元购买了王飞所有的吉GC3457号车辆,买卖车辆已在当日交付。双方虽然没有办理车籍变更手续,但双方就涉案车辆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因此,要求执行法院解除查封。本院查明,在本院执行汇丰公司与王飞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吉0821执10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王飞所有的吉GC3457号车辆。案外人张磊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查封。并向法院提供了车辆买卖合同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案外人张磊与被执行人王飞于2021年2月1日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买卖车辆于合同签订之日交付,《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王飞签订的买卖车辆合同是有效的,车辆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也不是案外人的过错,因此,对案外人的异议申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821执104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陈士波审判员 :张彦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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